醫藥公關講義系列之醫療機構網際網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草案

    醫療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配合上開醫療法之修正公布施行而擬定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網際網路醫療廣告之定義及適用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針對網際網路醫療廣告內容之規範。(草案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醫療廣告(以下簡稱網路廣告),係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服務業者(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所提供或傳遞該機構之醫療業務及機構資料等有關之資訊。

        前項網路廣告,凡以網頁、部落格(blog)、電子郵件或超連結於其他網址等電子傳訊方式提供者均屬之。

明定網際網路醫療廣告之定義及適用範圍。

 

第三條 網路廣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宣傳。

明定醫療機構對其網路廣告內容負有管理正確性及符合事實之責。

第四條 網路廣告內容,有違反醫療法相關條文規定者,應依醫療法各該規定處理。

 

明定網路廣告內容,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及依本辦法規定外,仍不得

有違反醫療法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五條  醫療機構不得藉由網際網路問答或諮詢方式,以招徠醫療業務為目的之宣傳。

明定醫療機構利用網際網路廣告方式之限定。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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