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公關講義系列之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醫療院所開始為自己的官網或行銷網站進行合法性體檢了嗎?」

醫療機構設立官方網站,從99年8月4日開始,必須將網域名稱及內容項目報所在主管機關備查,醫療機構不得以其他網路方式提供網路資訊,換言之,現在的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等單位),利用不受管制的網站或Blog大肆為宣傳的方式,在今年8月以後,都要受到醫療廣告行為的進一步檢視。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以下稱網路資訊),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之內容,除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

第 3 條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第 4 條 前條網路資訊之首頁,應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轉錄其網路資訊之內容供人點閱。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進入醫療機構之網址(域)直接點閱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醫療機構除第三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但依病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第二條所定可登載範圍之資訊,且非以招徠醫療業務為意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網路資訊內容,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
第 7 條 網路資訊所載之醫療或健康知識,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並加註內容來源或主要科學文獻依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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