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其他不正當方式」規定之適用

衛生署公告「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所稱,經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及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其他不正當方式」規定之適用,衛生署旨揭公告及函釋略以:

(1)考量當前社經環境迅速變遷醫療服務國際化及觀光醫療政策之推動因素,業經衛生署新公告「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所稱,經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並同時停止適用該署公告之「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所稱,經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

(2)為配合上揭公告事項之放寬規定,嗣後醫療廣告依醫療法第85條及上揭公告事項刊登時,如涉及下列情事時,請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規定查處認定:

1.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各款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
2.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3.標榜生殖器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
4.標榜成癮藥物治療之宣傳。
5.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等)。
6.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
7.其他違背醫學倫理或不正當方式(如: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宣稱尚未經核準之人體試驗..等)之宣傳。
8.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
9.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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