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衛署醫字第0970219507號

主旨:
公告醫療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經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並自發布日生效。本署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衛署醫字第○九四二○三○七○號公告之「醫療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經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依據:醫療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公告事項:
醫療廣告之內容,在符合醫學倫理,傳遞正確醫療資訊,提供就醫指引,維護病人安全為原則下,得予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項目如下:
(一)疾病名稱。
(二)診療項目、檢查及檢驗項目。
(三)醫療儀器及經完成人體試驗之醫療技術。
(四)醫療費用。

署長 葉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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