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次 | 例示 |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一)涉及比較性質時,未能證明其真實。
(二)虛偽不實或誇張者。 (三)播出菸草產品廣告者。 (四)非藥物而宣揚具醫藥效能者。 (五)未依規定註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者。 (六)依其他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 (一)影響兒童或少年生理、心理健康者。
(二)對尊敬師長等固有道德觀念產生不良影響者。 (三)養成不良生活習慣或產生不良模仿作用者。 (四)誘使兒童或少年不滿現有用品,養成貪得無饜等不正確觀念者。 (五)直接唆使兒童或少年要求家長接受廣告之建議者。 (六)利用兒童或少年對師長、醫師或兒童節目主持人之信賴心理,對產品作推廣宣傳者。 (七)提倡、鼓勵兒童或少年從事危險活動者。 (八)涉及驚險之特技表演時,未提示兒童或少年不宜模仿者。 (九)以尖銳利耳的聲音及以強光閃爍搖擺不定之畫面,驚擾觀眾收視。 (十)以相同聲音或畫面重複密集出現之方式表達者。 (十一)廣告內容以是否擁有廣告商品作為判斷受尊敬或受輕視之標準者。 (十二)避孕器材、婦女生理用品廣告以實體或人體展示商品性能或安排兒童演出者。 (十三)引誘青少年、兒童進入法令禁止其涉足之場所者。 (十四)酒類廣告於兒童或青少年節目中播出。 (十五)酒類產品廣告中有兒童或青少年參與演出。 (十六)廣告內容以贈獎為促銷者,不得以菸、酒及藥品作為贈品。 (十七)描述喝酒為美好之經驗,或以飲酒能帶來好運氣、或成為受歡迎、有成就之人士,為其表現方式。 (十八)播出酒類廣告,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播送時段者,不在此限。 |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一)破壞國家社會秩序或違背國民一般道德標準者。
(二)表現社會弊病無警世意義者。 (三)宣揚迷信者。 (四)歧視或嘲笑身心殘障者。 (五)廣告方法有使公眾誤信之虞者。 (六)廣告表現涉及「性」的內容表示者。 (七)廣告有怪形怪狀、低俗不雅的表現方式及誇張之病態動作或表情者。 (八)用辭欠雅或提示、誘導從事有損個人健康之活動。 (九)有暖昧、煽情之表現方式。 (十)對身體、屍體作不當之表現者。 (十一)廣告內容與表現,有脅迫、暴力或有暗示、誘惑他人犯罪之虞之畫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