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酒精口服液藥品及中藥酒劑廣告應標示之警語規定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公發布)
一、含酒精口服液藥品之廣告應標示使用警語。
二、廣告警語為「本品係屬藥品,成人每次服用○○~○○c.c.,一日○次,廣告許可字號『衛署藥廣字第○○○○○○口號』。本品為含有酒精度○○%之藥品,服用過量有害健康,請依藥品標示之用法、用量服用」。用量、用法及酒精含量為本署核定之許可證內容
三、平面廣告:警語刊登所佔版面(或畫面)不得小於廣告版面(或畫面)百分之二十。
四、動態廣告:警語刊登時間不可少於全部廣告時間之百分之二十。警語所佔版面(或畫面)比照平面廣告。
五、廣播廣告:應將廣告警話內容之字句據實宣播。
六、警語字體總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之三分之二。
七、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