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公關講義系列之醫療廣告─不正當方式招攬病人

主旨: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

 

依據:醫療法第6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一)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二)      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三)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

(四)      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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