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
依據:醫療法第6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一)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醫療服務,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贈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
(二) 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
(三) 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
(四) 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