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發布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倫理守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衛署醫字第0九000七二五一八號公告

一、 為確保醫療保健資訊品質,促進正面的衛生教育宣導,保障病人權益,維護醫療秩序,特訂定本倫理守則。
二、 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含特殊個案病例),應注意下列原則:
三、 國內人體試驗(含臨床試驗)之結果,應於「人體試驗執行成果報告書」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核通過後,始得發表,其內容應包括主題、目的、方法(接受試驗者標準及數目、試驗設計及進行方法、試驗期限及進度)、可能產生的傷害等資料,並應註明其為試驗性質。
四、 在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藥品及醫療器材,或國外人體試驗之結果,如經具學術公信力之期刊或機構認可,得引用轉述,但應註明其出處。
五、 非屬人體試驗之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如其結果已於國內、外醫學會報告,或已累積適當樣本數,經生物統計學或流行病學方法分析後,得發表之。但發表之內容,應依其性質,包括樣本數、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併發症等完整資料。
六、 發布特殊個案病例,應以促進衛生教育宣導為目的。
七、 應先製作新聞稿等書面資料,避免專業資訊引述錯誤。
八、 應隔離血腥、暴露或屍體等畫面,對於涉嫌犯罪或自殺等病例,應避免描述其方法或細節。
九、 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含特殊個案病例),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
十、 藉新聞媒體採訪、參加節目錄音錄影或召開記者會等方式,暗示或影射招徠醫療業務或為不實宣傳。
十一、 為招徠醫療業務,刻意強調如「國內首例」、「北台灣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機器」等用語。
十二、 為招徠醫療業務,刻意強調醫療機構名稱或醫師個人經歷資料。
十三、 未累積相當病例數,以生物統計學或流行病學方法分析,或未將研究結果先行發表於國內、外醫學會,即以醫學研究名義發表。
十四、 未同時提供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及併發症等完整資料。
十五、 引用醫學文獻資料,宣稱或使人誤認為其個人研究資料。
十六、 為迎合窺視心理、譁眾取寵、提高新聞曝光率或招徠醫療業務,而發布特殊個案病例。
十七、 宣稱施行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
十八、 宣傳人體試驗之結果,或宣傳在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藥品或醫療器材,而未強調其為研究階段或試驗性質,有誤導民眾之虞。
十九、 四、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發表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時,應遵守「醫療機構接受媒體採訪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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